2021年全国导游之家登陆【汇总】( 二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可以设定委托期限 。
第十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
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
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现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 。
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 。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
第十五条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
第三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手段、程度或者次数;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和效果;
(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
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