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导游之家登陆【汇总】( 七 )


(七)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
听证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
第四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可以中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经调查核实或者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当恢复听证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中擅自退场,或者严重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三)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听证举行过程中终止听证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
第四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听证报告,并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过罚相当的,建议作出处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处罚显失公正的,建议重新作出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建议另行指定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可能加重处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 。
第四十九条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所需费用,列入本部门行政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的案件或者因重大违法行为给予公民3万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万元以上罚款,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等行政处罚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集体讨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