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267号令( 十 )


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1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 , 现就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
1、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 , 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 ,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扣除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 ,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1至4级由工伤保险基金、5至6级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2、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 , 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 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 停发伤残津贴 , 改发基本养老金 。按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的 , 由养老保险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 ,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
3、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 , 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 , 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4、5级至10级工伤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 , 本人工资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
5、用人单位破产时 , 应预留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工伤职工所需费用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工伤费用计提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企业全年应发总额计提 , 由企业按20年标准一次性划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一次性划拨到帐次月起 ,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
6、用人单位破产时 , 未达到退休条件的5-10级工伤人员 , 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7、《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 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 , 但对符合条件享受的长期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标准 , 由原渠道支付 。
8、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 , 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 , 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 , 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对职工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的 , 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