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267号令( 六 )


第二十八条职工固工死亡 , 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
用人单位应当于确认职工因工死亡后30日内 , 持死者的工亡认定证明和死者亲属资料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5日内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第二十九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 , 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 与养老保险待遇同步调整 。
第三十条职工固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 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 , 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重新出现的 , 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预支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及时退还经办机构 。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证明 。
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 经办机构从条件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 , 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厚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 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 ,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 , 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 , 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名义经营的 , 工伤保险责任由挂靠单位承担 。原用人单位被依法注销的 , 工伤保险责任由清算组织或者清算报告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承担 。
第三十三条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 ,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 , 但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 , 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