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267号令( 三 )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 , 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 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 , 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 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 , 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九)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 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 , 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完整的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 , 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 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朴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未告知的 , 收到材料之日起印为受理 。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
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并应当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二)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 , 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 并抄送经办机构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 , 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