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267号令( 二 )


第九条下列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和用于工伤保险的费用 , 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级至四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 。
第十条下列费用 ,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二)境外治疗费用;
(三)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四)依法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
第十一条建立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 。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 , 自留5%.向省上解5% 。
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 。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 用人单位应当干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 , 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连时间内报告的 , 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帐 , 予以登记 。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 , 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 。
用人单位来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 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
第十四条申请人中请工伤认定 , 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