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政府267号令( 四 )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 ,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 , 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 , 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一)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二)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 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申请人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 , 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 工伤职工劳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每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 , 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 , 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 ,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 , 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 工伤认定前 ,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 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枝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