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政府令132号( 六 )
亮点5: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
为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由原来的8项增加到12项,增加了4个支付项目,即: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职业康复费”等4个支出项目 。
亮点6:增强工伤认定的可操作性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补充:一是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工伤职工,其工伤认定申请的管辖范围 。二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规定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方便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
亮点7:明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标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支付 。
亮点8:明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基本养老、医疗费用缴纳基数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亮点9:明确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明确了五到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办法》第22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5级20个月、6级17个月、7级13个月、8级10个月、9级7个月、10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级32个月、6级28个月、7级25个月、8级21个月、9级17个月、10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同时还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30%;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这比原来《规定》的时间缩短了五年,扣减比例降低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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