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西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问答
一、合并实施后 , 如何参保?
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 , 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
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阶段性降费期间 ,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45% 。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自2021年10月1日起 ,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9% 。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 。
职工退休时 , 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的 ,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按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 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三、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休假 。
四、合并实施后哪些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6.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7.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五、合并实施后 , 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 , 实行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按病种、按定额等方式支付 。支付标准包括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接生费、药品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所有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执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
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 , 年度清算 。
非急诊、抢救的生育医疗费用 , 未直接结算的不予报销 , 正常申报生育津贴 。发生的急诊、抢救生育医疗费用 , 需另提供急诊单等方可报销 。
异地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 , 未实现直接结算的 , 以零星报付的方式支付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 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 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 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