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阴财政局官方入口( 二 )


(八)食品安全承诺书;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 , 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第九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 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日期 。逾期未补正的 , 视为撤回申请 。逾期不告知的 ,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 , 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 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调整 。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
申请人申请小作坊登记证 , 应当按照批准目录中的食品类别提出 。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行政服务窗口、部门网站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流程及申请表格 , 方便申请人申领 。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 同时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 并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征询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方面征求相对人意见并予以反馈 , 逾期不反馈的 , 视为无意见;征询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的 , 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或2名以上核查人员 , 并制作现场核查报告 。
现场核查应当由熟悉食品相关业务的执法人员进行 。
现场核查报告应当由申请人和核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 核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 , 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现场见证 。
现场核查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根据材料审查、征询意见、现场核查等情况 , 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并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 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