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阴财政局官方入口( 三 )


对不符合条件的 , 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并书面说明理由 。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生产经营者姓名、地址、食品品种范围、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 。
食品小作坊登记发证日期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日期 , 有效期为3年 。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妥善保管 ,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
第十七条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应当置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 。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 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经营者姓名发生变化的;
(四)产品包装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食品品种范围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
(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九)其他应当申请变更的情形 。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 发证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生产加工场所迁出本市范围的 , 应当申请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并向迁入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 。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的 ,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三)与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准予变更的 ,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 , 有效期与原登记证书一致 。但因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 , 发证日期为发证部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 。但因生产加工场所迁址的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新发证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延续的 , 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 , 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 逾期未申请的 , 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的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