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深圳全面允许“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深圳全面允许“同股不同权”)
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或许只是一个美丽的误会 。
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简称商事登记新规)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以法治引领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
有细心的人发现,修订后商事登记新规的第四条关于商事主体备案事项中新增了“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 这一设置在2020年9月10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出现,该条是在征求意见稿之后加入 。对此,有媒体解读为:自3月开始,《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至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

【同股不同权|深圳全面允许“同股不同权”】

对此,采访人员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求证,该工作人员向采访人员表示,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属于误读 。前述商事登记新规的条款是为了对接此前已经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简称深圳科创条例) 。
法律人士指出,前述商事登记新规第四条新增的内容并非“赋权”条款,实际是对此前出台的深圳科创条例有关“科技企业”表决权差异安排如何在公司章程和商事登记中落地的一种呼应 。
“同股不同权”扩张至全类型企业?
3月5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以法治引领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
据了解,2012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百思特网若干规定》,在"放管服"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推出了"多证合一""秒批"、开办企业"一网通办、一日办结"等一大批超前性、破冰式的改革,推动了公司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修订 。
时隔七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商事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热点堵点、商事登记监管难点等问题,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
本次修订结合深圳实际,立足深圳先行示范,坚持立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引领性,以法规形式对近年来深圳实施的简易注销、住所托管、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制度等进行固化 。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创设了一系列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在全国率先规定的新制度,在促进个人灵活就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升商事主体注销便利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
部分条款的修订引发市场的高度关注,这其中就包括了商事登记新规第四条 。
同股不同权|深圳全面允许“同股不同权”

相较此前的征求意见,商事登记新规正式稿中“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新增加了一项新的要求“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
在此之前,《深圳科创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十九条规定:“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
深圳科创条例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做法,变通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上述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公司百思特网创始股东权益,激发引进资本积极性,吸引全球创新人才来深创业,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
而此次商事登记新规未再强调“科技企业”,瞬间吸引市场的关注,并被不少媒体和文章解读为“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广泛传播 。
采访人员发现,这一市场误读被不少微博“大V”点赞乃至转发 。这其中就包括了深圳东方港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但斌 。
同股不同权|深圳全面允许“同股不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