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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推动简政放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意见》(辽政发〔2014〕21号)明确:改进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各级政府要加大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项目向大厅集中的工作力度,推进部门审批机构成建制进入大厅 。有关文件明确:按照一级地方政府一站式服务的要求,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有关内设机构人员全部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服务;按照市场主体在一个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的原则,加快调整登记事权管辖 。这一要求,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
请问: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后,企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唐云:一是企业省外经营需要特殊处理的问题 。考虑到全国改革的不一致性,为方便企业省外经营,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国税、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确需,需要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二是后发 。凭其提交的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由质监、税务部门依托各自的业务系统,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关于此种情形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限问题,由质监部门确定,应该与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相一致 。
二是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问题的处理 。对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的企业,办理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限到期了,且无变更登记情形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何处理 。有关文件对此种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现有登记模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延续,也可以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三是不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市场主体仍然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有关文件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目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仍然按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
四是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按现行规定办理 。比如有关文件规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再如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以及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地税登记窗口办理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