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三 )


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
小型微利企业第4季度预缴和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二)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度经营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