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新规定

一、《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是指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 。具体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
二、《实施办法》第三条所称西藏自治区的企业是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的企业 。
三、自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除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外,我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

四、对从事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和项目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的免税优惠: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特色优势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是指从事青稞、牦牛等我区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以及以上述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物理或化学等方式加工生产的特色产品 。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加工免税范围不包括木材采运 。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是指具有鲜明的藏民族及我区其他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特质和元素,作为旅游纪念品或生产生活用品销售的产品 。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是指利用传统工艺且产品制作工序70%作工序70%以上依靠手工制作完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 。上述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制作工序的确定参照西藏自治区民族工艺品协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
实施办法: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相关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新型建筑材料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砖、瓦、灰、砂、石等建材,具有轻质、高强度、保温、节能、装饰等优良特性的建筑材料新品种 。企业申请新型建筑材料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应取得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建设厅出建筑材料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应取得由自治区科技厅和建设厅出具的认证证明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资格报备,未经报备公示的,不得享受减免 。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免税 。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所得税免税政策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免税的,须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资格报备,未经报备公示的,不得享受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