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标准新规定( 二 )
(六)上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实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研究开发费用的适用条件、列支范围、申报程序等其他管理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
五、对从事下列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企业,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和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报备和公示后,可按规定给予以下免税优惠: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及其他生物质能、地热能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企业仅从事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建的,不得享受该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二)投资运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回收项目的具体标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执行 。
(三)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具体免税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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