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无锡市人民政府
12月31日
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预存款账户的指定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设立,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工作 。
发改、民政、公安、农业、监察、审计、物价、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具有当地户籍、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