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无锡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 三 )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五)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计算;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
第十二条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26000元 。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征收土地涉及前项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一年生作物按照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二)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
(三)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四)果园、鱼塘或者其他养殖业按照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
土地征收范围确定后栽种的花草、林木、青苗,不予补偿 。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
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市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第十七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支付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和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两种,其分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公布 。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支付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后有余额的,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账户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