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表( 四 )


第三十三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公务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驻外补贴 。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公务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