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解读( 四 )


事故报告的单位和部门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也就是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这个规定中需要说明的是: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安监部门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比如煤矿,它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指煤炭局,它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是煤监局 。比如说交通事故,交通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交警支队是行业监管部门 。对行车事故来说,除了企业的主管部门外,还有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所以,总的来说有关部门指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的主管机关 。
事故报告的内容
《条例》的12、13条作了一般性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的事故报告大致有3个过程,第1个过程是事故的初次报告;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第3个过程是事故的终结报告 。这三个过程有时候可以1次完成,有时候也可以2次完成,有时候3次甚至多次才能最终完成事故报告 。为什么?按照事故报告的规定,事故报告应该提供的内容有6个部份,而这6个部份内容应当是事故终结报告才能完整体现的内容,但是在事故发生当时,我们并不能全面和完整的了解现在《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就将事故报告分为3个报告来完成 。第1个是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因为我们在接到事故报告时,我们只知道事故大致情况,对抢险过程等情况不清楚,事故报告又有时间的限定,所以在很短的时间中将事故描述得很细致是很难的 。这样,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单位、事故性质和简要的伤亡情况这5个要素说清楚就可以实现事故的初步报告 。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比较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等,所有在初次报告后发生的变化都应当及时报告,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报告都是事故的中间报告,可以是1次,已可以是多次,要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情况而定 。在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按照《条例》6个方面达到内容提供一个事故终结报告 。全面反映事故的整体情况,事故报告才能最后终结 。
在事故报告过程中应当处理好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