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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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为了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市政府决定,自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市、区不动产登记和市、区房屋交易工作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范围包括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 。
三、自12月26日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启用“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
12月26日前受理的且未办完的各类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原规范、原程序,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 。
四、原已依法颁发的不动产(土地、房屋等)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五、全市原房屋交易登记办事大厅变更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具体地点如下:
1、市本级办事大厅:沈河区大西路187号;
2、沈河区办事大厅:沈河区团结路88号;
3、和平区办事大厅:和平区砂山街98号;
4、皇姑区办事大厅:皇姑区淮河南街2号;
5、大东区办事大厅:大东区小北关街43-6号;
6、铁西区办事大厅: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
7、于洪区办事大厅:于洪区黄海路16甲;
8、浑南区办事大厅: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9、苏家屯区办事大厅:苏家屯区桂花街118号;
10、沈北新区办事大厅:沈北新区天鹰街4号;
11、沈北新区(蒲河新城)办事大厅: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大厅: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楼盘)湖街50号 。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地点不变,在市、区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入口】沈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