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财政局登录入口地址( 二 )


(六)宣传用品制作 。用于城市旅游宣传的各类资料、刊物、书籍和旅游宣传品的制作等 。
第八条旅游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点建设项目补助 。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列入4A级景区及省级以上度假区创建计划的景区和度假区,在策划规划、景区厕所、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游客中心、旅游标识系统等公共配套方面给予补贴 。
(二)特色旅游小镇及乡村旅游建设补助 。对明确为重点打造的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集聚区,对其规划、民宿建设及其他旅游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贴 。
(三)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补助 。对旅游服务中心网点建设和运营,城市旅游交通引导标识、城市公共区域的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游客紧急救援体系,智慧旅游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专业课题研究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与补贴 。
(四)其他 。对其他在全市具有一定特色或示范引领效应的项目给与补贴 。
第九条品牌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创建品牌、参加比赛或展评等给予奖励 。
(二)主题文化酒店奖励 。制定专项考核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主题文化酒店给与奖励 。
(三)旅游商品开发奖励 。对旅游商品研发成效明显的企业、特色给予奖励 。
(四)品牌企业引进奖励 。对引进国内外知名旅游投资集团、品牌文化主题酒店、国际知名会展公司、国际专业赛事俱乐部等行业领军企业(机构)的单位给与奖励 。
第十条游客招徕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客招徕奖励 。对旅行社、宾馆招徕境内外游客给予奖励 。
(二)举办特色旅游活动补贴 。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或引进特色明显、具有较强体验性的旅游活动给予补贴 。
(三)举办会议展览补贴 。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或引进特色明显或规模较大的会议展览给予补贴 。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预算拨付和项目申报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上级旅游部门和本年度旅游业的工作重点,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通知),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申报 。每年二季度对当年项目建设补助类专项资金开展申报,当年三季度前拨付;每年12月份对当年考核类、品牌创建类、游客招徕类等专项资金开展申报,次年一季度前拨付 。
第十二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严格执行“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按照“公开申报、项目会审、结果公示、跟踪督查”的流程,确定奖励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市旅游部门网站上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公示期结束1个月内拨付资金 。公示有异议的,经彻查属实的取消奖励(补贴)资格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