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财政局登录入口地址( 三 )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本年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四)同一项目获市级以上财政连续支持达2次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项目除外) 。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通过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对县(市、区)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财政,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对市直单位的项目补助资金,直接由市财政拨付给项目单位 。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各县(市)区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 。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所在地财政、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当联合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视情况追回专项资金,且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联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对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渎职、违规、违法操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与相应处理与处罚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印发的《扬州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财金〔2013〕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