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政策文件( 二 )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 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 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 ,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 , 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
对此问题 , 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 。16号公告中明确 , 取得的不动产 , 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 , 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
三、关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的界定问题
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 , 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 , 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
四、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 , 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 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 , 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
五、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 , 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 , 以总包合同为准 , 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 , 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 , 5月1日之后 , 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 , 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六、钢构等企业混合销售问题
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 , 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 , 判断其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因此 , 对于钢构等企业 , 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 , 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 , 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 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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