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小微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最新汇总)( 二 )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
4、浙江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规定自10月1日起,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1、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一、自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21〕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