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二 )


(2)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并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增加列举操纵证券市场的类型
增加“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实质性判断要件,同时增加列举操纵证券市场的类型,包括“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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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思特网
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新《证券法》第13章系统规定了法律责任,共涉及44个法律条文,从几个方面对证券法律责任进行了完善: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如证券法第181条对欺诈发行证券法律责任进行了修订,罚款额度显著提高,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尚未发行证券的,原处以30万元至60万元的罚款幅度提高到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已经发行证券的,原处以违法所得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幅度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1倍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原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提高到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同时,该条款还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责任,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
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 。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先行调解、证券支持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 。市场禁入范围在“不能从事证券业务,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之外,还新增包括“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
四是构筑了综合惩治的体系 。根据修订后证券法第225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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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证券法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此款规定了我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和适用条件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对证券期货犯罪的修改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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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体系
现行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有8个典型的证券犯罪罪名——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另外,在《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也有以下3个与证券犯罪相关的罪名,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由此,在我国形成了“8+3”个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百思特网罪名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2]8号)第一条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犯罪 。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此外,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甚至主动参与财务造假等行为,可能涉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