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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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涉及证券犯罪完善的内容主要聚焦于信息披露犯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
★严密刑事法网
一是完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 。如现行刑法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刑法第229条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此次修正案草案对两罪的犯罪主体予以完善,明确列举保荐人员属于两罪名的刑事规制范围 。
二是增加行为方式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均扩展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明确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股票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型,与证券法联动修改、保持一致 。
三是增加实施犯罪所利用的信息载体种类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将现行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所列举发行文件载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修改为“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扩展了可能列入刑事法律规制的信息载体种类范围 。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加大刑事责任
一是提高自由刑刑期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第229条第1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均增设了一档法定刑,使涉嫌上述罪名的行为人可能面临的自由刑刑期提高 。
二是大幅提升罚金刑 。如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读稿中,对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新增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除了判处相应的自由刑外,均应“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相较于现行刑法中“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的规定,前者罚金刑的比例显著提高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进一步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提升了针对资本市场重大违规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违法违规的行为人不仅仅将面临更高的行政罚款和针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还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制裁 。
检察机关的做法
近期,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强调要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
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深入贯彻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的要求,围绕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从严查处大案要案,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等任务,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服务保障资本市场健康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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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关注证券法和刑法联动修改的整体思路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此次法律修改所释放出的强化资本市场监管、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立法方向和立法精神 。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证券法与刑法的联动修改,有效回应了近年来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难点、新问题,为我们推进证券期货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
针对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提高,检察机关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应深入思考如何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并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加大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基石,修订后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证券期货犯罪罪名的修改也主要聚焦于涉及信息披露犯罪的罪名,我们对相关重点罪名和刑事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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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证券法、刑法联动修改给刑事法律适用带来的具体问题,准确刑事法律适用 。
刑法第三章|刑法第三章罪名

此次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中,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在侦查取证和案件审查认定中均应予以高度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