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合同范本|供货商合同范本( 五 )


20.合同负责人/通知
(a)负责人: 本协议各方均需指派一个合同负责人负责关于履行本协议相关所有事项的联系工作 。
(b)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要求的任何通知 , 均应以传真或最快捷稳妥的邮递方式寄给:
(1)买方
收件人:
传真:
(2)卖方
收件人:
传真:
21.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
(a)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并据以做出理解和解释 , 排除法律冲突原则的适用 。
(b) 管辖地 。协议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寻求禁止令救济的任何争议或请求的管辖地和管辖机关 , 为任何对此种争议或请求的法律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 。
(c)纠纷解决 。任何基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违反此协议的约定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请求 , 或在本协议项下的到期货款的支付请求 , 均应由香港仲裁中心 , 依据生效的国际商会规则予以仲裁 。除非此等争议 , 纠纷或请求在协议一方接到另一方相关书面通知后15天内 , 已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除非协议双方另有约定 , 此仲裁排他性的仲裁地点为香港 , 仲裁语言为英语 。此仲裁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 且约束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接受上述裁决的执行 , 并知道此仲裁裁决应提交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
(d)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对违反本协议第2、4(e)、4(f)、14(d)、16(b)、16(c)、17(a)、17(b)、17(c)条款的法律救济是不充分的 。有权获得这些条款保护的人同样有权获得强制性救济以使此种保护得以执行 。 , 且有权获得这些条款保护的人 , 无需通知或得到保证 , 也能得到除了依据在本协议或其他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衡平法救济措施之外的其他的衡平救济 。除以上衡平救济外(且百思特网并非替代) , 由于违约导致某特定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很难计算,如果卖方违反本协议第2、4(e)、4(f)、14(d)、16(b)、16(c)、17(a)、17(b)、17(c)的条款 , 且该人由于上述违约受到了不利的影响 , 在没有放弃或限制该人在本协议中或在其他方面拥有的权利或救济情况下 , 买方有权接受、卖方有义务支付:下列违约金中数额大的违约金(A)因此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害赔偿金 , 如果可以计算出合理的、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 或(B)按以下数额或大于该数额给付损害赔偿包括(1)一百万美金;或(2)以买方及其子公司销售卖方产品的全球年度总收入三分之一为基础 , 此年度收入为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前12个月销售卖方产品的总收入 , 除以365天 , 再乘以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买方收到全部违约赔偿金为止的天数 , 而计算的违约金数额 。
22.其他一些事项
(a)更改和修订 。任何对本协议的更改、补充、修订或放弃 , 需经本协议约束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发生约束效力 。
(b)不放弃权利(不免除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没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 不影响该方在其后任何时间要求违约方完全履行的权利 。未违约方免除违约方对本协议中某项约定或条款的违约责任 , 不得视为免除其随后违反该项约定或条款的责任 , 也不能视为免除违约方对协议中其他任何约定或条款的违约责任 , 以及免除该义务本身 。
(c) 协议的完整性 。基于所有目的 , 如同本协议中所载 , 本协议及其附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凡提及协议均应包括附件在内) 。本协议及其附件应取代本协议签订前所有的、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形式的沟通 , 以及先前就主体事项达成的协议 。本协议应为协议双方对此相关所有事项的完整的百思特网解释 。
(d)语言 。为方便协议各方更好地表达各自意图 , 本协议以英文起草 , 并翻译成中文 。英文将是本协议的正式语言 。若本协议的中文翻译文本与英文文本存在冲突 , 以英文文本优先适用 。
(e)副本 。本协议应有一份或几份签署的副本 , 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 , 但所有副本共同构成一份且相同的法律文件 。
(f)转让 。在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买方享有自由决定权) ,  卖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此协议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转让给任何缔约第三方或其他任何人 。即使在经允许的进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 , 卖方不被免除其在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 此协议将约束本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