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徽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安徽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 三 )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数据库,规范信息录入,及时更新内容,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
第十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主动与规划部门联系,获取土地规划用途信息;与计委部门联系,获取开发项目的项目名称、计划投资情况、建筑面积等信息;与房管部门联系,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时间等信息;与建委等部门联系,获取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工程预(决)算、建设施工进度等信息,掌握房地产建设过程中有关税源情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
【2021年安徽房产税征收标准规定,安徽房产税如何计算方式】第四章、房地产转让
第十八条、房地产转让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 。无偿赠与包括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等行为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抵偿债务以及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 。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只要双方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并取得收入,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
(二)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
第二十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全部价款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第二十一条、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还本”支出 。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