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庭基金会的诗词吗 关于家族基金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 。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 。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 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 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 推动志愿者事业发展 。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 来源于社会捐赠 。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 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东省委 。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寺贝通津1号大院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资金 , 接受捐赠;
(二)管理基金 , 运作基金;
(三)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
(四)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志愿者权益保障等;
(五)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有关的项目 。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 , 任期届满 , 连选可以连任 。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志愿者事业 , 且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社会活动家、企业家;
(二)为广东志愿者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
(三)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
(四)本会基金的主要贡献者 。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 , 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
理事的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 , 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 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 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 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 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 期满可以连任 。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