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庭基金会的诗词吗 关于家族基金会( 二 )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 , 忠实履行职责 。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 ,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 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 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 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 , 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 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 , 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 , 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 ,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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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 , 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 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 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 ,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