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工作计划怎么写?( 三 )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 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 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 ,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 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 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 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 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 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 , 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 组成审计组 , 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 ,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 应取得审计证据 ,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 , 编制审计报告 , 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 , 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 ,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 , 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 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 , 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 , 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 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 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 ,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