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 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 , 经研究 , 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 , 及时予以补发 。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 , 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