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人才补助政策,重庆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
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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