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重庆人才补助政策,重庆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 二 )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第四章 分配激励
【2021年重庆人才补助政策,重庆人才引进细则,补贴详情】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
第十六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
第十七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
第二十条 对第八条第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
第二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
第二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科研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享受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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