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务解析

第一节、经营特性
钢结构制造行业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 。建筑行业经历了砖混结构、框架结构,发展到今天的钢结构 。
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相比,钢结构在“高、大、轻”三个方面更加发挥了其独特优势,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 。钢结构房以施工速度快、抗震性能好、地基费用省、自重轻等良好性能得以迅速发展,加上建筑钢结构可再次利用,以及我国钢材市场供求的良好状态,使得钢结构建筑得到大量应用 。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由于受施工资质等级的限制,主要局限于为工业厂房、仓库、车间、农贸市场等建设项目服务 。
第二节、税务解析
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业务内容主要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 。
此类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当就销售钢结构收入及提供的建筑业安装劳务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企业(包括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内)取得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的,没有进项税额作为抵扣,造成其增值税税负比较重 。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做出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
随着这项政策的实施,钢结构制造企业只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且在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明确安装费收入,就可以只就销售钢结构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 。
第三节、税务共性问题归纳
钢结构制造行业从其诞生之初就是高利润行业,由于进入行业门槛低,所以近年来进入该行业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迅速增加,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小,不少企业想方设法偷逃国家税款以赚取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