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务解析( 三 )
另一方面,除东北地区八大行业外的一些企业新建、扩建的厂房、仓库都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只要金额相符的发票进账就可以,也不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为其将包工包料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转化”为建筑业业务、全额缴纳营业税提供了方便 。
2、避重就轻,人为降低税负
具备行业资质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得到对方的默许,在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人为地降低钢构件的价款,使之等于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增值税应税收入,相应地提高安装费收入,使总体税负得到降低 。
【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务解析】例如,某企业承揽工程总额为100万元,其中钢构件材料及加工制作成本为70万元,为了少缴税款,该企业在合同中将钢构件的价款签为70万元甚至低于70万元,而将安装费签为30多万元,将销售钢构件应实现的利润转移至安装收入当中,按3%的低税率缴纳了营业税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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