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务解析( 二 )
近年来,钢结构制造企业不断暴露出一些共性涉税问题 。
1、未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就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但是,由于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与增值税 17%的税率相比低很多,所以,一些钢结构制造企业为了少缴税款,在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分解收入,分别缴税,有的甚至全额缴纳营业税,逃避增值税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超资质范围施工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其承包范围分别为:
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钢结构工程;
二级企业可承担跨度33m及以下、总重量12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 24000m2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和边长80m及以下、总重量350t及以下、建筑面积 6000m2及以下工程;
三级企业可承担跨度24m及以下、总重量 600t及以下、单体建筑面积6000m2及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和边长24m及以下、总重量120t及以下、建筑面积1200m2及以下的网架工程 。
一些企业往往没有取得任何级别的资质,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单独列明了安装费价款,就将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缴纳了增值税和营业税 。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承揽的工程范围已经超过其具备的资质等级(如:企业具备三级资质,可以承担跨度24m及以下工程,但企业承包了跨度 28m的工程),而仍然试图以低一级资质蒙混过关,逃避缴纳安装收入部分的增值税 。
(2)不具备行业资质,分别纳税
钢结构工程资质由省以上建委审批,并且实行年检制度,并且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工作年限、企业年工程收入以及企业的工程业绩等方面都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取得相应的资质 。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钢结构制造企业都能够取得工程资质,有些小规模企业只能依附于具备资质的企业来生存 。有的企业不具备工程资质,但是在签订工程合同时,有意将钢结构安装收入单独在合同中列明,将安装收入缴纳营业税 。如果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忽略了对资质的审核,企业就可以偷逃此部分增值税了 。
(3)隐瞒真实业务,开具建筑业普通发票
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客户群体要么是新建或者扩建厂房、仓库的企业,要么是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 。
一方面由于钢结构制造企业经常是为建筑工程公司配套生产安装,是分包企业,由建筑工程公司财务核算的“特点”决定,其往往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普通发票或者不要发票,到地税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都可以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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