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二 )


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三、对个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
【房地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 , 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 , 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接市场价重新购房的 , 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 , 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 , 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不予免税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 ,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 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 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 , 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 免征个人所得税 。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 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 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 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 , 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 , 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 ,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