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新规( 二 )
对于第二种情况 , 39号公告规定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 , 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 , 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但个人在解禁后转让这部分股票的 , 仍要按限售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对此问题 , 39号公告提出了如下处理方法:(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 , 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 , 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 , 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 , 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 , 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 , 受让方不再纳税 。案例说明如下 。
假设A企业持有10000股限售股 , 成本为1元/股 , 解禁日为2011年8月31日 。A企业于2010年12月10日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 转让这10000股限售股给B企业 , 转让价格为9元/股 ,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 , B企业随即向A支付了90000元 。在限售股解禁后 , A企业根据B企业的指令 , 于2011年10月15日按15元/股的价格将10000股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公开转让 。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佣金均为1‰ 。
第一 , 需要明确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 , 虽然转让协议已经生效 , 且已取得收入 , 但由于禁售期内转让限售股 , 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 此时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 , 对于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的 , 实际应在限售股解禁期后 , 企业实际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 , 才计入当年度的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因此 , A企业在2010年12月10日通过签订协议转让限售股时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等到2011年10月15日转让限售股取得全部收入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二 , A企业这部分限售股转让收入150000元 , 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 , 直接并入A企业当年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A企业转让收入150000元 , 转让成本10000元 , 转让中发生的印花税和佣金为300元 。因此 , 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9700元(150000-10000-300) , 应纳企业所得税34925元(1397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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