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的税收成本及操作方法( 二 )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法律法规体系完成“最后拼图”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士告诉采访人员,企业重组往往涉及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最主要的税收问题 。按不同方法处理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会形成不同的企业重组税收成本 。在企业重组中,明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和出让方成功进行重组的关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通知》按照上述规定,明确了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主要企业重组方式的含义,规定企业重组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一般性税务处理办法是在企业重组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 。《通知》的最大亮点是规定特殊重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轻了特殊重组的税负,鼓励企业通过重组做大做强 。
虽然《通知》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政策,但由于许多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在一次企业重组研讨会上,不少纳税人就《通知》提出了大量疑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士具体分析了《通知》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特殊重组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判断标准、重组日确定的具体标准、“原主要股东”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 。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通知》规定的政策,特别是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执行,很多企业只有观望,等待具体操作办法的出台,
比如,《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要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
初看上去,上述条件简洁明了,但实际执行时,却无法执行 。
【企业重组的税收成本及操作方法】第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含义是什么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通知》没有规定,这给主管税务机关留下了主观判断和阐释的空间,同时给纳税人埋下了税收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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