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如何写?( 十 )
(五)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保守公司秘密 。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 , 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但应当于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与 , 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与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与的 , 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 , 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与股东会时 , 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 , 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
第十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 ,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
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 , 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日常经营支出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
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董事长缺任时 , 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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