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书(21)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
【个人合作协议书】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 。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
第三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
第四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
第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西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
第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
第十九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
第五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
第二十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西安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