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书(23)


第七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
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
第八章 发起团队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
第九章 发起费用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 。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
第十章 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 。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 。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 。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 。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 。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
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
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