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二 )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第十五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1)床铺一个
(2)柜子一个
(3)空调一个
(4)热水器一个
(5)桌子一个
(6)电脑桌一个 。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
(2)电表现为:度;
(3)煤气表现为:度 。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执一份备案 。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