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销售合同( 二 )


4.自提产品如未按期提货,超过30天起每天收取10的违约金 。
5.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货物无故拒绝验收卸货,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
七、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
八、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石材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需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 。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前,仍按原合同履行 。
九、 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十、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
十一、本合同为电脑打印文本,非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修改部分,手写修改一律无效 。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石材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花岗岩饰面板材采购合同
采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提供天然花岗岩饰面板材之事宜,经过友好协商,为规范各方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
一、采购材料:
1、饰面板材名称:见合同附件 。
2、数量:见合同附件 。
合同附件 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供应数量以甲方采购部开出的《石材供应清单》及甲方项目部现场验收合格开具的收料单上的数量结算 。
规格尺寸:按施工图纸进行切割 。每块饰面板材长、宽的误差小于 1 mm;饰面板材厚度在20mm(包括本数)以下的误差小于 1 mm,饰面板材厚度在20mm(不包括本数)以上的误差小于 2 mm;色差范围按照甲方项目部挑选后的试拼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