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价|数据应该如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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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
陈永伟/文
先定产权还是先定价格
近年来 ,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 , 人们搜集、存储、分析数据的能力获得了极大提升 , 数据开始从单纯的传递信息的载体逐步变成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 。如何才能更好地创造、交易、使用这种要素 , 让它们能更好地提升效率、创造价值 , 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
为了更好地激励数据资源的创造 , 让既有的数据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配置 , 市场化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数据可以在市场上被充分交易 , 这种资源才能真正地流动起来 , 其价值才能在流动中被发现 。
不过 , 要真正实现数据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 人们需要先解决很多制度配套问题 。其中 , 最为关键的问题大致上有两个:第一个是数据的产权到底如何去划分;第二个是在交易中 , 数据应该如何被定价 。
作为一个数字经济的研究者 , 我参与过很多有关上述问题的研讨会 , 听过、学习过很多专家的高论 。在大多数专家看来 , 在以上两个问题中 , 数据产权的界定问题是需要优先解决的 。原因很简单——如果这一问题不解决 , 那么交易的前提就难以保证 。通俗地说 , 你怎么可以去拿别人的东西卖钱呢?正是由于这种“共识” , 几乎所有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研讨会最后都会开成关于数据产权建设的研讨会 。
唯一的一个例外是去年参加过的一个研讨会 。在那次会上 , 一位资深的法学家提出了一个非常不同的分析角度 。在他看来 , 界定数据产权这个问题固然重要 , 但由于数据这种要素太新了 , 和传统的要素相比又有太多的不同 , 因此在短期之内 , 我们可能很难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然而 , 推进数据的市场化配置 , 让数据流动起来这个任务是十分迫切的 , 所以我们并不能安心地等到产权的问题完全解决后再来考虑这个问题 。因而 , 他主张 , 应该在进一步研究数据产权问题的基础上 , 把模糊产权问题下的数据定价问题提上日程 , 通过“两条腿走路”来推进要素的市场化 。
可能是因为这个研讨会的参与者主要是法学学者 , 也可能是因为这位专家的观点在其他人看来过于离经叛道 , 因而他的讲话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共鸣——当然 , 碍于其资历和地位 , 现百思特网场并没有人去直接反驳他 , 大家只是很自觉地回避了他的观点 , 最后还是一如既往地把会开成了关于数据产权问题的研讨会 。不过 , 在我看来 , 这个被大家刻意忽略的观点 , 其实是非常值得挖掘的 。
我后来越回味这个观点 , 就越觉得这个观点虽然出自一位法学家之口 , 但其实是非常符合经济学的观点的 。事实上 , 只要我们回顾历史 , 就会发现没有一样要素的产权是可以“毕其功于一役” , 通过一个先天的设计而确定下来的 。大多数的产权交易规则要在不断的交易中去磨合、去完善 , 最后才能成为一个公认的规则 。这个产权规则形成的过程 , 其实是无数人参与的结果 。那么 , 在什么时候 , 人们会有积极性去参与产权规则的设定呢?那就是 , 他们认识到 , 界定产权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要大过界定产权给自己带来的成本 , 而要让他们认识到这一点 , 就必须让他们认识到他们要素本身的价值 。
以数据为例 , 现在关于数据产权应该怎么界定 , 争议非常大 。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 , 应该把初始产权分配给对数据的估价较高的人 , 比如在搜集数据的平台和平台的用户之间 , 就应该把产权交给平台 。这种观点是有理由的 , 由于数据本身的特征 , 它在平台手里通常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 创造出很高的价值;而相比之下 , 不少实证研究都表明 , 即使那些号称非常在乎隐私的人 , 也愿意以非常低的价格出售和自己相关的数据 。那么这个观点有短板吗?当然是有的 。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 , 如果平台的用户都没有机会认识到与自身相关的数据的现实价值 , 他们对这些数据给出的估价就很可能是过低的 。因而 , 按照以上的实证分析结果简单地把数据产权界定给平台 , 就有可能是一个错误前提下的错误结果 。这里 , 我无意对以上关于数据产权的观点本身再作进一步的展开 , 只是想借这个例子说明 , 优先探索数据的定价和价格形成机制 , 再反过来思考数据产权 , 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原先难以搞明白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