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合同( 三 )


第三条 项目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 , 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 ;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 , 为 年;
3.2该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批准文为 ;
3.7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
3.8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项目转让时 , 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 。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 甲方应积极协助 。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 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 , 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的确定性 , 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项目的转让 , 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 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补办不成功时 , 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 , 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 , 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项目的转让 , 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 , 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 , 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 。同时 , 乙方在接手项目后已投入项目资金或其他资产 , 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
4.3.2 合同解除 , 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
第五条 项目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项目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项目转让费为 万元。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