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合同( 四 )


第五条 项目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项目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担依国家税法规定 。
5.2项目转让后 , 项目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
第六条 项目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 。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 , 由乙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 , 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甲方承担协助办理的义务 。
第六条 甲方关于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项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项目红线内的拆迁 , 清理工作 , 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 , 并承担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项目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 。(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第八条 项目转让后 , 开发项目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项目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 , 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 , 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
8.2 项目转让后 , 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监理合同》;
8.2.3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共 份 ;
8.2.4。
8.3 甲方应当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 与乙方一起协商有关合同继续履行事项 , 并按以下方式处理原合同事宜 。
8.3.1 若几方达成协议 , 应签订对原合同的书面补充协议 。
8.3.2 若达不成被充协议 , 甲方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负责解除 , 其引发的合同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 , 与乙方无关 。
8.4 上述8.3商谈补充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第九条 甲方责任
9.1 甲方保证其有资格转让项目 , 并保证项目符合法定转让条件;
9.2 甲方保证项目不存在为第三人或甲方债务担保的情形 。
9.3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 , 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
9.4 甲方保证项目转让时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9.5 甲方应当如实向乙方提供项目转让时现状情况;
9.6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4.1条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许可证件和法律文件 , 并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