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生活协议书( 三 )


乙方指派(电话: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联系人 。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 , 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 施工前对全体
2 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 并报甲方备案 , 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 , 未按方案执行或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 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 , 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
7、开工前 , 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
8、开工前 , 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 , 确认符合安全要求 。一旦开工 , 就视同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装设临时围栏或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 , 以及夜间照明和警示、警告灯具 , 并且确保前述相关防护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以及灯具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对于缺失的相关安全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以及夜间照明和警示、警告灯具 , 乙方应当及时补齐 。乙方对于其未设置或未完全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以及夜间照明和警示、警告灯具 , 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 ,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 ,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未经甲方同意 ,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
3 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 。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 , 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 , 不得私拉乱接 。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 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和其他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 , 应立即报告甲方 , 并积极配合调查 。
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 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 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 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 , 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 , 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